夫妻俩离婚后,9岁的儿子随母亲一同生活,不料却因此引发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孩子的母亲认为,前夫有精神病,并且他与其家人会将对她的怨恨,发泄到孩子身上,因此不允许前夫及其家人探望;而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则表示,他们依法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双方为此僵持不下。近日,沙河口区法院对
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离婚引发探视权纠纷
2004年,刘红(化名)和赵刚(化名)离婚,法院判决8岁的儿子赵强(化名)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赵刚每个月负担抚育费300元,直到 夫妻俩离婚后,其儿子赵强一直跟随刘红生活,赵刚却拖欠抚育费未付。在此期间,赵刚和其母亲高桂兰(化名)去探望孩子或者在节假日要把孩子领回家,都遭到刘红及家人的阻止,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高桂兰一家为此十分气恼,一怒之下,为维护探视权,将刘红告上了法院。
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赵刚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桂兰表示,他们依法享有探望权,因此刘红无权阻止;而刘红则辩称,因为儿子赵强本身就有精神病遗传基因,赵刚及其家人还会把对她的仇恨发泄到儿子身上,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而且,离婚时,赵家也表示,“永远不看赵强,要求少判或者不判抚养费”,因此,要求法院坚决终止赵家的探望权。
判决依法维护探视权
沙河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应在法定代理人陪同的前提下,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探视。
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精神病患者赵刚在有监护人陪同时,从2006年7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可以探望儿子赵强一次,但需要赵强的监护人同时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