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双方均为智力残疾人的特殊离婚案件。因为智力原因,双方在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该院据此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原告张丽与被告王剑均为三级智力残疾人,都是在小时候因患病造成智力受损。农历2011年12月,张丽经同村村民介绍,与王剑相识,并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于2012年1月31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2月29日,双方在当地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张丽与王剑为未生育小孩等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关系不和睦。后来张丽回娘家居住,与王剑分居生活至今。后张丽起诉至法院,认为王剑没有生育功能,还经常殴打她,双方没有一点夫妻感情,要求与王剑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张丽与王剑均为智力残疾人,张丽的父亲张腾与王剑的父亲王禾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张腾、王禾均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系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难以共同生活,互尽夫妻义务,所以双方在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此外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均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