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我们分手时他给我写下欠条,承诺给我6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我最近去找他要这笔钱时,却被他拒绝了。”昨日,长沙市民晓红(化名)给本报新闻热线82205000打来电话求助,诉说了自己的遭遇。长沙市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晓红可以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晓红在去年7月份认识了吴某,随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吴某原来有老婆,不过在今年3月份两个人离婚了。”晓红介绍说,她和吴某同居期间为他怀孕并且做了人工流产。今年6月,双方因为种种原因结束了同居生活,当时吴某给晓红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给付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此后两人分手,但晓红要求对方支付6万元一直被对方拒绝。
律师认为,吴某在2009年3月之前系已婚,之前其与晓红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有悖《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对于此期间因双方的同居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不应当予以保护;但2009年3月吴某与其配偶离婚后,其与晓红的同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精神损失费是双方在结束同居生活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该行为本身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亦无损害公共利益之处。”因此,12348专线律师表示,晓红可以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