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在石门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代理人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感激地说:“你们为本案的成功调解费尽心力,真是难能可贵。”
2005年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在广东清远打工时相识并恋爱,随后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吵闹,被告李某性格暴躁,常常殴打原告胡某。为此,原告返回郴州老家,并从老家外出到另外的地方打工,双方从此分居。2009年7月,原告胡某向石门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大为恼怒,扬言如果离婚,将卖掉小孩,并让胡某及家人不得好过,并多次打电话对原告进行威胁,胡某遭李某恐吓,终日生活在恐惧中。
该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给被告李某打电话试图化解矛盾,但被告李某情绪非常激动。9月15日上午开庭,李某委托其胞兄代为应诉,自己拒不到庭。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离婚是必然结果,但考虑到双方敌对情绪太大,直接判决,被告李某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危害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决定尽最大的努力进行调解。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给被告李某的胞兄做工作,希望其劝动被告亲自到庭。被告李某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在其胞兄的斡旋下,终于答应亲自出庭。当日下午,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被告李某感觉到,再坚持这场婚姻已没有意义,只有离婚,才是自己幸福婚姻的重新开始,于是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