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时候协议把房子留给7岁的女儿,没想到一年后父亲竟然偷偷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协议房子给女儿
陈某的女儿今年7岁,和前妻5年前离婚,当时双方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没想到今年陈某与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房子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女儿于是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妈妈刘某代女儿出庭。
面对女儿的指控,陈某却认为当时的协议是无效的。他称这套房子是他母亲于10多年前购买的,婚后他们一家就住在这处房子里。7年前陈某的母亲将这处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但是过户是有条件的,母亲要求儿子将购房款不定期地还给她。可房子过户后,他们从来没有给过母亲购房款,因此房子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女儿所有也就无效。
刘某认为,这份有条件的房产过户协议是陈某和他母亲写的,没有经过房屋登记部门的备案。房屋已经过户,房屋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付房款,也是债权债务纠纷,与这起案子无关。
父亲赔偿50万元
四方区法院审查得知,陈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确实写着房子归女儿所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与前妻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陈某擅自将诉争房屋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相关部门的估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1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女儿50万元的经济损失。(青岛早报 记者 许芳 通讯员 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