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6月14日电 (李东艳 公常)因前夫孙亮好赌又包养情人,乔娟与之协议离了婚,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几个月后,她却被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孙亮在离婚前二个多月时借了人家10万元钱,由于一直未还,对方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她共同偿还。1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借贷案件,一审认定孙亮所借的10万元款项为其个人债务,乔娟无需为此债务买单。
几年前,乔娟经人介绍认识了孙亮,二人婚后一段时期生活平静而幸福。谁知好景不长,孙亮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乔娟多次劝说丈夫,可孙亮不但不听,竟然又在外面包养起了情人,经常在外面花天酒地。为此,夫妻二人关系开始紧张起来,口舌之争成了家常便饭,感情也在这种状态下逐渐破裂。2011年11月15日,二人办了协议离婚手续。
但让乔娟没有想到的是,与孙亮离婚几个月后,她突然被告上了法庭。原来,孙亮在2011年8月28日向朋友赵鑫借了10万元钱,但借款到期后,孙亮却迟迟不还,于是,赵鑫便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孙亮和乔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庭审中,孙亮承认向赵鑫借了10万元,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但对这10万元借款到底是孙亮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展开激烈争论。乔娟认为此债务应属于孙亮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亮向赵鑫借款10万元应予偿还。关于乔娟应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源于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但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有合理的范围,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涉及家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项的行为,则不应属于日常家事范围。
同时,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参照以下两个标准予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首先,孙亮在未征得乔娟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高达10万元,已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其次,从乔娟提供的证据判断,孙亮存在赌博恶习并在外包养情人,且孙亮借款后二个多月时间和乔娟即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同时,孙亮对外还负有其他巨额债务,在此情况下,孙亮的该笔借款难以认定用于家庭生活。
综上,法院认定孙亮所借赵鑫的10万元款项不属于孙亮和乔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孙亮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