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某与妻子阿凤(化名)离婚后,拒绝支付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支付的抚养费。阿凤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法院对连某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但他依然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警方立案后,连某某才慌忙支付了所欠抚养费并投案。日前,经晋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连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10年前,37岁的连某某与妻子阿凤离婚,还没成年的孩子由阿凤抚养。在两人的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中,连某某承诺支付抚养费给阿凤,直至孩子成年。但在离婚后,连某某从未支付抚养费。阿凤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法院扣下了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的抚养费。
在此期间,连某某在福州购置了一套房产,每月都按时支付房贷。但他仍以没有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08年8月14日,见连某某一直拖着不支付抚养费,阿凤只好再次向法院申请让连某某一次性支付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的抚养费。
2009年10月22日,晋安区法院拘传连某某,他只好还款2000元,并承诺每月还400元,直到付清全部抚养费。
可是没过多久,连某某再次违背了承诺。2010年8月24日,晋安区法院依法对连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此期间连某某给了阿凤700元,之后又拒绝支付抚养费。
今年3月23日,法院将案件移送警方,要求对连某某立案侦查。4月21日,当连某某得知警方已经立案侦查后,才向警方投案,并提供已支付7500元抚养费的单据。
法院审理认为,连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连某某自动投案,如果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已经交付拖欠的7500元抚养费,因此酌情从轻处罚。连某某住所地的司法所认为连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因此法院对他适用缓刑。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张中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