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和宋女士离婚后,为探视儿子问题矛盾不断,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为此,他俩先后六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
2003年2月,姜先生和宋女士登记结婚。不久,儿子出生。去年2月,宋女士与姜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不满3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双方约定姜先生可在每月第四周探视一次孩子。在打离婚官司的同时,姜先生要求宋女士父母返还其购房款,双方又打起析产案,结果他未获法院支持。此后,宋女士一直拒绝前夫探视儿子。
离婚3个月后,姜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孩子。经法院做工作,宋女士于去年6月履行了义务。但一个多月后,宋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孩子。原来,姜先生探视接走儿子后,拒绝送回。双方在见面中还发生肢体冲突。姜家人还发现,宋女士擅自把儿子的姓改掉了。此后,法院又接二连三收到宋女士和姜先生提出的执行申请,前后共6次。
普陀区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通过协助执行网络与当地居委会和警署联系,争取他们支持,还与小区物业部门联系,请小区保安每次探视时到场见证,并在双方发生口角时劝阻。
经法官协调,姜先生到当地警署为儿子改回了原名,又赔偿在冲突中受伤的宋女士母亲7000多元。法官还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双方,方便他们日后探视孩子发生问题时及时求助。姜先生、宋女士被法官细致周全的执行所感动,双方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一定在探视中严格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果然,这对曾经的“冤家”此后再也没有因探视问题发生纠纷。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时间:2008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