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她人同居生下孩子后,不承担抚养义务,5岁的女儿要求父亲抚养遭拒绝,2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50元。
钱某和前妻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秦小姐。两人于2001年开始同居,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第二年,秦小姐就怀孕了。因两人的感情不和,秦小姐离开了钱某。离开后不久便生下了女儿,钱某在经济上也照顾了2年,因后来没有工作,即渐渐疏远了母女。女儿也就一直随母亲生活。从此钱某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为此,已5岁的女儿状告父亲钱某要求承担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承担医疗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鉴于被告钱某现在无工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同时考虑必要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