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连环转让,还能讨回吗?
法院判决:按照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应支持
福州新闻网讯 离婚后,章某想要回协议离婚时判给自己的房子,却被告知房子已几易其主。章某为此几上法庭。近日,市中院对这起房产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房屋被连环转让闹上法庭讨产权
章某与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公司的集资房一套。
1999年,章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章某所有。不久,在福州做生意的外地人赵某持有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证载明所有权人为赵某,建筑面积70.58㎡,填写时间为2000年1月8日,并加盖公章。
2004年11月,赵某与吉某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以14万元转让给吉某。
2006年5月,吉某又将上述房屋以18万元转让给秦某。
今年初以来,章某以吉某、秦某非法侵占为由,起诉二人。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了上述房子的第一手买主、赵某的丈夫李某。李某称:该房屋是章某前夫出售的,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章某本人在合同上签了名。后根据李某、赵某夫妻的要求,章某与李某、赵某夫妻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证,当时经办人是章某前夫的亲戚。
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经法院鉴定,结论是:房产买卖合同中第10条字迹和落款“章某”签名字迹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出明确的结论。
原告章某则有自己的说法。章某称,讼争房屋是自己与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及室内财产归自己所有。2003年,自己因病去外地治疗,将住房暂借给赵某居住。不想2005年她从上海回来后,却发现住房已被吉某占住。现吉某又将该房屋转让给秦某。
对此,被告吉某辩称,房子是章某卖给赵某的,且章某已协助赵某办了房屋产权证,章某要房子应当找赵某。被告秦某也辩称,房子是章某出售给赵某的。
诉讼中,两被告要求原告章某一并状告赵某,但章某不接受。
善意取得不动产 两被告无须返还
市中院最终审理认为,赵某已领取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在该产权证未撤销前,赵某就是国家有权部门确认的房屋合法所有者,对房屋实施出售等处分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便赵某领取讼争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但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被告吉某向交易时拥有产权证的赵某善意、有偿购房,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吉某将此房屋再行转让给秦某,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基于此,以上系列房屋的买卖合法有效,被告吉某购房时从赵某处受让的部分动产,系善意、有偿取得,原告章某亦不能要求两被告返还。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不支持章某的诉求。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