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精神分裂的妻子办理离婚
●岳父怒告女婿及民政部门
●法院近日判决离婚证无效
本报讯 记者方方报道:女方疑患有精神分裂症,民政部门却同意双方离婚,颁发了离婚证。女方家人怒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何帆与章晴(均为化名)本是恩爱夫妻,1992年结婚,育有一女。据何帆称,2003年,章晴考博士落榜后,精神便出现异常。2005年5月,章晴到医院求诊,因病情严重,医生建议章晴住院治疗。2006年7月,何帆与章晴来到南昌市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年底,章晴病情加重,被何帆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去年3月才出院。这时,章父才知女儿女婿已离婚。
章父认为是女婿嫌女儿有病,骗她去离婚的。2007年6月,章父以章晴的名义向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昌市某民政局,要求其撤销离婚登记;另外将女婿何帆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南昌市某民政局觉得冤枉,在法庭上辩称,章晴在整个离婚登记过程中,“语言表述清楚、逻辑思维清晰……说她从2003年开始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令人难以置信”。
法院委托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今年1月,鉴定结果揭晓:章晴办理离婚登记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近日,法院判决撤销南昌市某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何帆隐瞒章晴的精神病史,导致民政局不具备相应注意前提而错误发证,存在过错,承担1417元的诉讼费和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