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燕儿(化名)结婚1年后,突然称办理结婚登记时必填的那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是她亲自填写并签名的,为此状告民政局,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燕儿的丈夫小力(化名)作为第三人,也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燕儿的诉讼请求。
女方反悔
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燕儿和小力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在黄浦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场取得了“红派司”。仅过了1年,燕儿一纸诉状把黄浦区民政局告进了法院。她称,在自己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民政局准予自己和小力结婚,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这一行政行为,恢复自己的“自由身”。
黄浦区民政局辩称,燕儿和小力当时是一起办理结婚登记的,两人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合照等材料,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过审核,民政局认为燕儿和小力提交的材料真实、填写的内容齐全且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况,符合结婚条件,于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场准许两人结婚登记并分别发放结婚证书。
署名代签
小力称,和燕儿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他先填好了自己的那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看到燕儿写字速度较慢,就帮忙填写了应由她亲手填写的声明书部分内容,并代为签名,燕儿对他代为填表的行为是明知且同意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落款署名为燕儿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确实是小力代签的,不过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应由小力签名的地方,是燕儿代他签的字。
应属自愿
燕儿和小力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自愿结婚?
法院认为,燕儿知晓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在结婚登记当日,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不仅当场签名领取本人的结婚证,还代小力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这些行为足以表明燕儿是自愿与小力结婚的。燕儿没有证据证明,结婚登记当日她对小力代为签名的做法存在异议。况且,燕儿也代小力签过名,如今却称其实并不想结婚,这个说法显然难以成立。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燕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应当由燕儿本人填写并签名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果由小力代签,而送达结婚证时,又发生了燕儿代小力签名的情形。对照有关规范,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审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规范之处,系行政程序瑕疵。对此,民政局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工作人员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培训,自觉规范婚姻登记审查行为,完善婚姻登记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