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妄想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帮助表兄骗取钱财,弄虚作假欺骗法官妨害诉讼,家住云阳县凤鸣镇的黄某、许某、彭某等四人,5月22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处以300元至800元不等的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
2008年4月25日,重庆云阳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这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不料,在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被告黄某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有2.3万元债务尚未偿还,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并申请许某、彭某等三人出庭作证。经过法庭允许,三证人上庭作证,均表示将如实提供证言,并保证证言客观真实。若做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后,通过原、被告的询问,三证人陈述被告因建房急需用钱,在不同时间内分别给予被告黄某5000.00元、8000.00元及10000.00元,并向法庭举示《借条》三张,意图假戏真做,帮助黄某骗取不易之财。
主审法官发现,三证人出具之《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时间与借条所使用纸张的新旧程度明显不符,三证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欲盖弥彰。鉴于此,云阳法院法官分别对被告和证人进行讯问,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俗话说,做贼心虚。鉴定期间,被告黄某及三名证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承认了伪造借条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事实,并写下认识深刻的悔过书,张贴在法庭公告栏内。
由于被告黄某和三名证人在明知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况下提供伪造证据和不实证言,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诉讼。但鉴于黄某四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认真悔过,主观恶意较小。重庆云阳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指使他人作假证的黄某罚款800元、对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许某、彭某等三名证人各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