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下债务,在他死后妻子是否有义务替代偿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定丈夫生前欠下的债,由妻子替代偿还。
2004年,马某为王某之夫李某运输矿石,李某未将运输费及时向马某结清。2006年10月李某因病去世。2007年6月1日,王某为马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李某尚欠马某2004年运输费11294元。后马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称其和李某虽是夫妻关系,但是自己挣钱自己花,所以不同意偿还李某拖欠的运输费。为此,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李某生前所负债务应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
丈夫生前欠下债务,在他死后妻子是否有义务替代偿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定丈夫生前欠下的债,由妻子替代偿还。
2004年,马某为王某之夫李某运输矿石,李某未将运输费及时向马某结清。2006年10月李某因病去世。2007年6月1日,王某为马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李某尚欠马某2004年运输费11294元。后马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称其和李某虽是夫妻关系,但是自己挣钱自己花,所以不同意偿还李某拖欠的运输费。为此,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李某生前所负债务应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