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传统的婚俗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新闻网讯 本来预定4月完婚,男方却因女方在婚检查出有乙肝“大三阳”而提出解除婚约。2日,家住台江的小陈(男方)拨打了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女方同意解除婚约却拒绝归还礼金和首饰。
男方:女方有乙肝“大三阳”
小陈告诉记者,他和小李是去年8月在朋友聚会中认识的,经过半年的交往,双方于今年1月底订婚,并决定在4月底完婚。订婚后,他的父母在2月中旬专程拜访了女方家长,同时送去了3.3万元的礼金和价值万元的首饰。
谁知,在前不久的婚检中,小李查出有乙肝“大三阳”。小陈的父母担心乙肝病毒会传染,经过考虑后,决定与女方解除婚约,同时要求女方退还礼金和首饰。女方父母同意解除婚约,却拒绝退还礼金。
女方:婚俗约定礼金不退还
采访中,小李的父母表示,按照传统婚俗,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方要赠送给女方礼金、衣服、首饰等物品,当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时,女方是不退还男方赠送的礼金和物品的。再说,礼金等是男方自愿赠予的,怎么能再要回去?
小李告诉记者,她虽然查出乙肝“大三阳”,但是没有其他症状。医生表示只要注意婚后的生活,是可以结婚生子的。男方以此为由解除婚约是单方面的决定,这让她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打击,礼金就算是精神赔偿金。
律师:传统婚俗无法律效力
这样的传统婚俗是否有效呢,送出的礼金还能退还吗?记者为此请教了省劳动保障厅法律咨询中心的方配礼律师。
方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订婚,是婚约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传统的婚俗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礼金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提起诉讼。
(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