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明法理,夫妻离婚时将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一并协议分割了,这种无权处分行为属无效行为。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冯某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7月,被告私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产权证拿到后,被告将这一事实告知了原告,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同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上述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屋分给女方。后女方想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对儿子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原告冯某提出因存在重大误解,误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已明知被告将双方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合意将该房产赠与给孩子,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孩子所有,双方再无权私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原、被告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双方均一致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这说明原、被告当时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认识确实存在法律上的误区,错误地将所有权已属孩子的房屋当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处分给原告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