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在电视节目中大叹婚姻不幸,前夫及父母觉得颜面尽失,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这位公开“家丑”的丁女士以及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倾诉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真人秀不构成侵权
2007年6月,丁女士与丈夫周先生协议离婚。此前,丁女士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自愿提供个人情感故事供该公司制作口述类电视节目《大话爱情》。该节目在某电视台生活时尚频道播出,标题为《犹陷牢笼的婚姻》。
2007年10月,周先生及父母向法院起诉,认为丁女士在电视节目中泄露周先生个人隐私,有关“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陈述与事实不符;认为节目标题使用“牢笼”一词不妥。周先生与父母称,节目播出后,周围邻居议论纷纷,朋友不愿与其往来,一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周先生要求丁女士和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丁女士在电视节目中所作陈述是其个人对婚姻及家庭生活的感受,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也未产生损害后果,丁女士和传媒公司不构成侵权。
专家:节目满足窥视心理
近年来,情感倾诉类节目在各地电视台上演。这类节目旨在为存在感情困惑的人群提供倾诉平台,辅以嘉宾点评,引导倾诉者及观众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
复旦大学顾晓鸣教授认为,情感类真人秀节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窥视心理”。对当事人来说,倾诉是心理治疗的一种途径,也是其进行社会表达、寻求认可的方式。
然而,少数节目有时疏忽了对相关人员的保护,围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上海白领赵颖女士认为,有些节目虽然用面具遮挡住讲述者脸部,但声音未经处理,加上谈话中牵涉到相关人士单位、姓名、职务,观众有可能“对号入座”,无形中对当事人造成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