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恋爱期间,方先生出钱款为女友林某购买了一辆跑车。分手后,方先生将女友告上法庭索要购车钱款。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购车款是方先生在恋爱期间赠与林某的,故判决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处于热恋中的方某与林某共同前往某汽车贸易市场,方某从银行卡中划款十九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跑车,林某将车提走,后双方分手。
方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购车款是自己借给林某的,且林某已经偿还3万元,要求林某偿还剩余的十六万余元车款。林某辩称,车是方的赠与行为,不认可归还3万元借款的事,不同意归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依法认定,涉案车辆是方某出资购买赠与林某的。关于3万元问题,双方当时是恋爱关系,无法证明是林某向方某偿还借款的必然性事实。方某起诉要求林某偿还购车款,缺乏借贷关系的必要证据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云双 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