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炒股,离婚5年后被前妻发现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股票账户上的股票款及现金60000元。2007年11月8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将这一“新奇”案件成功调解。
该院经审理查明,李明与张芳原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3月29日在该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共同财产。2007年5月,张芳在清理从两人居住处搬回的旧物时发现李明炒股的“股东交易对账单”,逐于2007年10月15日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李明离婚前股票账户上股票、现金冻结。经查询李明离婚前股票账户上有21936元的股票和连续支取现金30800元,该院依法办理了冻结手续。张芳于同月17日起诉。
该案在庭审中,李明坚持该股票账户是两人共用的,取出的现金已交给了张芳,张芳则不予承认,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且双方意见分歧、对抗情绪严重。针对此情况,法官认为辩理析法,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是化解本案纠纷的关键。如果直接下判,势必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会上诉,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这样不符合“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官理念的基本要求,便二次休庭,以“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分析了双方争议大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对法律规定不够全面了解,均只注意到了法律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而不考虑对方的理由和观点。掌握双方的这些心理活动后,承办法官认真向双方宣讲法律,同时也引导双方考虑本案“年代久远、证据难查”的特殊情况,启发双方换位思考。通过多次反复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逐步认识到自己在诉辩中的错误认识及责任,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明一次性付给张芳股票款11100元。
事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由衷感谢,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