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毛先生近日反映,在北京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他认为这样“生硬”的规定应该取消。(12月6日《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也就是说,不仅在北京,全国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都需要宣读离婚声明。据称通过“宣读”即“可以辨别夫妻双方是否是真实、自愿离婚,也可以观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云云。
事实上,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婚姻登记人员完全可以在交谈过程中了解离婚夫妻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提醒离婚者对自己婚姻大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宣读离婚声明”显然难逃“狗尾续貂”之嫌。
非但如此,“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么个必经的“手续”,更是不近人情。“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离婚确实是个痛苦的选择。心理学家和医学家经研究认为,在人一生感到心理压力最大的15件事中,离婚仅次于配偶死亡列第二位。虽然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但毁灭一段婚姻与成就一段婚姻,所面对的现实和心理压力毕竟无法同日而语。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也有了转变。但对于很大多数人来说,离婚并不是一件多么光彩的事,也不是一件值得宣扬的事情。离婚不只是结束一段感情那么简单,除了解除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还要不可回避地面对子女、财产、生活、人际关系等许许多多具体问题。在有些离婚当事人看来,离婚如同是否定一段生命,因而离婚者往往不愿与他人沟通,即使坐在对面的是至亲挚友,仍不知如何开口,甚至许多离婚者不同程度地产生心理障碍——在这个节骨眼上,再让“很受伤”他们当着外人“大声宣读”统一格式的离婚声明,相信谁的心里都会别扭、难受,有种“羞辱”感。这也难怪有些离婚夫妻为此情绪焦躁、“心情不好”了。
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局外人所能做的,只有祝愿他们能够乐观、积极地走向未来的生活。有句歌词是“爱你在心口难开”,当无奈地大声说出“不爱”对方,何尝又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心灵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呢?因此,办离婚要宣读声明的规定是该取消了。怎样千方百计舒解因离婚带给当事人的痛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是我们政府部门应该坚持的价值取向。
(2007年12月6日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