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结婚后,为表示诚意,丈夫在婚前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双方离婚,却引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钟先生父子应支付张小姐诉争房屋1/4份额的折价款15.6万余元;诉争房屋归钟先生父子所有。
婚后加名字
2003年12月,张小姐与钟先生在网上聊天相识。经过3年多的恋爱,双方于去年6月登记结婚。此前的2006年,钟先生父子购买了12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钟先生父子,钟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9万元。
结婚不久,钟先生父子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婚前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张小姐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房屋产权1/4,钟先生父亲占房屋产权1/2。今年3月,张小姐与钟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张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析产。
析产起争议
法庭上,钟先生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张小姐如愿添加名字后,又要求将公公名字去掉而引发夫妻争吵直至离婚。因张小姐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故其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自己可以补偿她3—4万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系争房屋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
确认属共有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原系钟先生父子的财产,后双方申请增加张小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并确定张小姐占有1/4份额,此时,当事人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张小姐没有出资,应视作钟先生父子对她的赠与。现张小姐与钟先生离婚,张小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钟先生,但对于家庭内部来说,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故张小姐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4,在房屋折价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