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1996年,张女士与前夫离婚。日前,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得知她与前夫同被列为被告遭人起诉。原来,离婚前3个月,前夫曾向他人借了5万元现金,至今未还。如今,债主要求她与前夫一同偿还这5万元的债务和10多年的利息。
离异10多年后 她与前夫成被告
1995年,张女士开始与前夫华某分居。1996年10月,经法院调解,张女士与华某正式离婚。日前,张女士意外接到晋安区法院的传票,才得知自己被前夫华某的亲戚林某告上法庭。
经了解,张女士得知,林某起诉她是因为,1996年7月14日、17日,前夫华某立据向林某借款总计5万元。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两笔借款至今未归还。由于多次催讨无果,林某将华某告上法庭,后来又申请追加张女士为共同被告。
借款未约利息 究竟该如何计息
庭审中,原告林某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张女士辩称,自1995年始她就与华某分居。1996年10月,经法院调解她与华某正式离婚。前夫向原告借款之事,她毫不知情,现亦无经济能力还款。
对于原告要求其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张女士表示自己对这笔借款既未使用又未受益,亦无义务支付这笔数额巨大的利息。
原告林某表示这笔借款发生在张女士与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女士应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女士承担 还款连带责任
经审理,晋安区法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华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华某应偿还借款。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催告还款后,被告华某应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由于被告张女士不能证明其有与被告华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能证明被告华某有与债权人约定诉争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女士对5万元本金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华某应支付的利息非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张女士不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 通讯员 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