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面吃怕了 小兄弟不肯跟老爸
■本报记者 姜福涛 本报讯 黄某离婚前与妻子郑某达成协议,两个儿子由他抚养。离婚后,黄某终日外出,对孩子也置之不理。没过多久,老吃方便面的兄弟俩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日前,晋安区法院听取两兄弟的意见,将二人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原本愿意随父生活方便面让兄弟俩后悔
黄大强(化名)和黄小强(化名)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今年15岁。2007年4月,两人的父母黄某和郑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当时,征求过两个孩子的意见后,两个孩子由经济条件较好的黄某抚养。离婚后不久,黄某就经常不回家,也不怎么管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兄弟俩经常以方便面充饥。
无奈之下,兄弟俩于2008年5月回到母亲身边生活至今。长期得不到父亲的照顾,兄弟俩于是诉至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父亲黄某承担抚养费。
孩子父亲:都是前妻教唆的
庭审中,黄某辩称,由于抚养两个孩子的生活压力较大,他才整日在外奔波,因此疏忽了对孩子的照顾,但不至于让孩子顿顿吃方便面。
黄某同时提出,两个孩子对他提起诉讼,完全是前妻郑某教唆所致,并非孩子本意。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两个孩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有的抚养关系。
针对黄某的说法,原告代理人出具了黄大强和黄小强于2007年秋做的体检报告,该报告中有“适当补充营养”的建议。原告代理人称,两名原告一直无挑食或偏食的不良习惯,出现营养不良完全是因为被告照顾不周所致。
原告代理人同时称,两名原告已超过10周岁,有真实表达自身意愿的能力,所以不存在被人教唆的情形。
两个孩子过了10岁法院支持其意愿
经审理,法院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愿随另一方生活应考虑其意愿。黄某和郑某离婚,协议虽约定两个孩子由黄某抚养,但现在他们随母亲一起生活,强行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婚没结成“旅游结婚”费要还吗
法院:这项费用不算彩礼,女方不用返还
■本报记者 姜福涛/文
陈跃平/图 【案情】2007年,晋安新店镇的洪先生与长乐的陆女士经人介绍订立婚约。按地方习俗,洪先生给了陆女士彩礼3.98万元。之后,二人开始同居并准备旅游结婚。应陆女士要求,洪先生给了她3万元作为旅游结婚费用,用于支出两人在海南等地旅游中的花费。
到海南旅游后,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两人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洪先生要求陆女士返还3.98万元彩礼和3万元旅游费用,遭到拒绝,他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陆女士返还6.98万元。【判决】法院审理查明,洪先生已按农村习俗给了陆女士彩礼3.98万元,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洪先生要求返彩礼是可以的。他给陆女士的3万元旅游结婚费用,因不属于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二人共同使用,故洪先生要求返还这笔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律师点评】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是指男女方双方为正式缔结婚约,男方按照当地习俗送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某种意义上讲,彩礼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即以双方登记结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洪先生按长乐当地习俗给陆女士的3.98万元应属于彩礼范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已经解除婚约,洪先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而洪先生给陆女士的3万元旅游费,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不是当地的婚姻习俗,不能算彩礼,应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偿且是无条件的赠与。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这类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财物后即成立生效,赠与行为成立后洪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另外,洪先生也有共同参与使用这笔款项,要求陆女士归还是不公平的。
买房变顶牛:你不交房我不交款
【案情】1996年底,老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买下晋安区一处近300平方米的商场。
合同约定,老王可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项应于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发出通知书15日内付清。开发商应于1998年8月底交房,逾期按客户已付购房款每日的0.04%支付违约金。
此外,双方还订立了建筑材料差价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因建筑材料提价,老王同意补偿给开发商建筑差价。
此后,老王于1997年初向开发商支付了70多万元购房款。1999年6月,开发商通知老王,大厦已封顶,请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交本期房款。但老王至诉讼期间,均未再付款。2001年4月,在约定交房期限拖延2年多后,老王买的商场终于通过了竣工验收。
2002年底,老王向开发商递交报告称,鉴于双方的手续未办妥,他同意先由某公司租赁商场,所收租金抵作其尚未交清的房款,希望开发商予以支持。2003年,开发商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老王支付尚欠的购房款,但没有结果。
2004年,老王以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让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判决】晋安区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开发商就擅自将这套房产抵押给他人。法院认为,开发商擅押房子,且未按期交房,应负主要违约责任。但老王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开发商的责任。
法院遂判令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老王已付的购房款72万多元及利息,并赔偿老王损失24万多元。
晋安区法院宣判后,老王不服,申请再审。老王提出,他与开发商签约后,开发商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致使他履约不能,其中止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因此,开发商应赔偿他72万多元。
福州市中院再审审理认为,开发商私自将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至老王起诉时仍未解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在诉讼期间,开发商已将房屋卖给他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老王未依约支付购房余款,也存在一定过错。
按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而老王未提交其通知开发商中止履行合同的证据,对于他提出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老王的违约是在开发商私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之后,且开发商未依约按期竣工,违约在先,其过错大于老王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女儿擅自以父亲名义投保
合同被判无效保险公司担责
■本报记者 姜福涛 【案情】2005年,王小姐拿着父亲王先生的存折到银行办理业务,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后,她以父亲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连结险性质的《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日,王小姐就将父亲的20万元汇入了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2006年5月,王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复函王小姐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2006年底,王先生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先生称他并未让女儿代其投保,只是让她代为存款。保险合同和保单上都不是王先生签的名,保险合同也是2006年5月由邻居转交给他的,其始终未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签收回条上签名。
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王先生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签的,但仍坚持合同有效。【判决】晋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小姐没有取得王先生的代理权,就以其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且合同未经王先生追认,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
鉴于保险合同无效,王先生本人又无过错,故可要求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由于王小姐擅自以王先生代理人的名义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2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亦有过错,也给王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故保险公司应和王小姐共同对返还2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
鉴于王先生明确表示如王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返还全部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王小姐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蔡思斌律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于越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为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除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之外,在签订人身保险合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