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张林 实习生 王亚明 黄建芳
本报讯 今日起,《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要负责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有关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几位常年经手婚姻家庭纠纷的律师表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女方往往是弱势群体,深受家暴伤害。但在法庭举证过程中,往往因提交不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
此次的《实施办法》就写明: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理,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配合《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省法院专门在民一庭成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除此之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年年底之前都要成立维权合议庭。
对于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分给男方所有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房屋承租费。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实施办法》明确男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从而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