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男方唐某同意离婚,但却以抚养孩子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夫妻共同财产按三份分割。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三等分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齐某夫妇结婚十余年,生育一子。齐某认为唐某有大男子主义,且有家庭暴力倾向。双方感情逐渐破裂,进而分居。今年7月,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唐某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虐待齐某,同时儿子从初中开始都是跟随他共同生活,生活费用也由其负担。唐某向法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2003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应按三份分割,一份归儿子所有。同时,他还要求齐某负担儿子今后抚养教育费用的一半。
齐某辩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另外,她声称身体不好,只能每月负担儿子200元的抚养费。
经过庭审质证和法庭调查,法庭认为夫妻共同的房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两人,唐某要求按三份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经法庭调查,从两人目前的经济状况看,法院认为唐某明显优于齐某,完全有能力承担孩子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法院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房产一人一半,孩子与唐某共同生活,齐某只负担抚养费每月200元至18岁止。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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