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悔约,法院判他应履行诺言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男子张某为了与妻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向妻子陈某承诺:只要离婚判决书下达,就支付15万元的离婚补偿。离婚后,张某一直不兑现承诺,被陈某告上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定张某应履行诺言,支付女方15万元。
张某与陈某结婚近20年,后张某提出离婚。2005年,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女方不服,上诉到了市中院。
为了离婚,在诉讼期间,张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承诺书》,承诺只要离婚判决书下达,就支付给女方15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并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张某无关。
当年12月,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陈、张两人离婚。但是,离婚后,张某总是找借口拒付15万元。去年底,陈某见张某有意悔约,遂将其告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受理后,向陈某发出传票,但陈某却拒不参加法庭诉讼。法院认为陈某放弃诉讼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陈某出具的《承诺书》上有双方签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遂判决张某付款。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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