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妇女就要搬出家门?
■本报记者李晖
本报讯继前日省人大组织在榕各界妇女代表,召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后(详见本报昨日A16版报道),昨日,省人大又组织全国、省、市、区、镇等5级人大代表对该办法的修订进行座谈。
昨日座谈会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使之不会成为一纸空文”“离婚之后,妇女暂时的居住权怎么保障”“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怎样才能不受侵害”等方面。
草案法律责任太少
“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法律责任太少,直接影响其操作性。”这是昨日出席座谈会的人大代表们的观点。
省人大代表刘若兰说,草案内为保障妇女权益制定的条款都很好,如“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条款形同虚设。
根据草案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要部门。座谈会上,人大代表们指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的意识协调机构,没有执法权,只能协调。因此会导致实践中,这个机构很难发挥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
福州市人大代表卢秀敏也指出,草案规定:禁止在影视、计算机网络、出版物等传播有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实际上,这样的信息很普遍,但草案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使草案中的“禁止”很难禁止。
离婚妇女暂住权需保障
草案目前这样规定: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离婚时,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座谈会上,人大代表们对这项规定的意见不少。
“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状况有三种情况:普遍是女方到男方家,但也有男方到女方家,或是男女共同拥有住房的。”鼓楼区洪山镇人大代表陈体健认为,草案目前的规定很不合理。同时,“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中的“一定”到底是多少?这都不具备操作性。
不少人大代表还指出,实际上,大多数夫妻离婚后,都不愿意住在一起。但离婚之后,妇女普遍处于弱势,现在房价不菲,如果离婚妇女两年之内没再婚或是买不起住房,那她何去可从?当然,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如果不界定时限,就有可能出现个别妇女“赖”在男方家的情况,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人大代表一致认为,对此项条款要作相应的修改,否则会激化离婚时男女双方的矛盾。
农村妇女经济权益怎么保障?
由于一个村的集体经济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本村的村民有相关公约,使得这个村的经济福利只针对本村的居民。一些妇女嫁入这个村后,永远都享受不了与村里的村民同等的经济福利。
陈体健介绍,对于这些农村妇女而言,她的户口从娘家迁入夫家,娘家的经济福利没有了,夫家这边的又没有她的份,这对她们十分不公平。
草案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受侵害妇女可以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人大代表认为,一些村排挤外村进入本村的农村妇女的情况,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积累了。草案目前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的完善。
同时,省人大代表任凤珠在会上提出,目前,对妇女侵害最大的是家庭冷暴力和丈夫“包二奶”的行为,建议把这些情况也纳入到法规的调整范围里。
记者了解,由于此次的修订涉及到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采取有关形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