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
住所: 电话:
被调查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
住所:福州市 电话:
调查事项:
申请人婆婆户籍相关情况(死亡时间、配偶、居住地等)。
调查原因与理由:
申请人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4年1月8日立案。
鉴于原告杨某母亲(即申请人婆婆)在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又婆婆死亡关系到其与原告杨某父亲共同共有房产继承问题。原告杨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该房产所拥有的继承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应予分割。
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申请人前往被调查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调查婆婆户藉注销相关情况,但遭被调查单位拒绝,认为该相关情况只允许公检法机关依职权调取 。鉴于该事实对本案财产分割审理上具有极大影响,申请人又无法调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由贵院调查收集证据。
望予批准!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