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离家出走两年的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在公告送达后,判决小邹和小林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份,小邹和小林在江苏打工时相识,12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2月,小林突然回江西老家,之后就没有跟小邹联系过,两年内没有打过一通电话,至今小邹没有小林的任何消息。
九江法院通过在小林父母居住地的派出所查找住址信息,结果被告知小林父母已迁往赣州,法院在无法确定小林现居住地的情况下,选择在新法制报上“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后,小林既没有提出答辩、举证亦没有来法院开庭。法院认为,小林离家出走未与家人联系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判决小邹和小林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