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唐呈露入狱十六年,在这16年来妻子唐椿花始终对丈夫不离不弃地坚守双方的感情,担当起抚养小孩,照顾老人的义务并利用闲暇时间到狱中探望丈夫让丈夫安心改造。但是,丈夫出狱不久,妻子竟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8月双方按农村的风俗习惯结婚,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生育有两个女儿。原、被告从相识到一起生活,相处时间不长,双方缺乏了解,特别是生育两个小孩后,原、被告性格不和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被告经常因一些小事就与原告大吵大闹。1996年4月,被告因与相邻村打架被判刑,2012年9月21日出狱,被告坐牢16年,原告尽心尽职,吃尽了苦头,把两个小孩抚养成年;原告还尽了一个妻子的义务,经常到监狱探望被告。然而,被告并没有关心原告和两女儿,被告每次打电话只打给其父母和哥哥姐姐,16年来,被告与家人上百次的电话联系,被告只打过一次给原告及女儿,女儿写信也从不回信。在被告的心里只有父母、哥哥,没有妻子、女儿,夫妻之间没有感情。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也想与被告离婚,但考虑被告在监狱不利于改造,原告暂不起诉离婚。被告出狱后,对原告不冷不热,漠不关心,双方分居到起诉,被告经常因一些小事就找原告吵闹。经常大骂原告对其父母不好。原告心灰意冷,已死亡16年的婚姻已没有一丝复活的生机。原告在起诉前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后经原告叔叔,被告的姑丈介绍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8月按农村的风俗习惯办酒席后,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11月5日生育长女唐丽伊,1993年7月16日生育次女唐丽婴。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1997年被告因与邻村山场纠纷致人死亡入狱,由于缺乏交流沟通,双方产生隔阂和矛盾。2012年9月11月被告被释放出狱后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自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多次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分居是因被告刚出狱引起,与感情无关,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自小一起长大,经双方的亲戚介绍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8月按农村的风俗习惯设婚宴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今,属于事实婚姻。婚前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1997年被告在与相邻村的山场纠纷中致人死亡而被刑入狱,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的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原、被告的家庭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特别是被告服刑期间,原、被告受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电话、写信等方式经常与对方联系,在时空和心里上都给双方产生了一定的距离。被告为原告的幸福考虑,虽然狱中也曾劝原告离开,但原告16年来始终对被告不离不弃地坚守双方的感情,担当起抚养小孩,照顾老人的义务并利用闲暇时间到狱中探望被告让被告安心改造,足以说明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诉称,被告出狱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可分居是事实,但认为分居并非因为感情,而是因为坐牢刚出狱引起的,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法院认为,被告16年后重回归社会和家庭,或多或少有些不适应甚至于在生活中与原告产生分岐在所难免。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沟通、互相包容,给彼此一个适应的过程,慢慢修复、培养和加深夫妻之间的感情,用心经营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矛盾仍是能够化解的。综上,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