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继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某等人给付原告陈某房屋折价款,离开家多年的陈某获得了应得的份额。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等人是兄弟姐妹,小时候因家庭困难,陈某生父周某某将陈某送给了陈某养父母,时隔多年才联系上,两家人又重新来往。2012年5月,被继承人周某某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原告陈某认为其是被继承人周某某的亲生女儿,生病期间也尽到了子女义务,有权继承财产。被告周某等人则认为陈某已经离家多年,且被送养,无权继承遗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周某某系原、被告的生父,周某某妻子先于周某某死亡,故周某某的遗产依法由其子女继承。虽然,被告陈某幼年时送养给他人,但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且被告未提供原告陈某已被他人收养的证据,周某某去世后,原告陈某亦未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明确表示,故陈某未丧失作为周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周某等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房屋分割时,应当从生活需要、财产效用等因素出发,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