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分别拥有美国国籍和澳大利亚国籍的男女朋友,为是否该归还一笔15万元债务闹上法庭。原告虹小姐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康先生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而康先生则称这笔债务另有隐情,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2013年1月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康先生归还虹小姐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3年前,不惑之年的“海归”人士虹小姐和康先生,在一个朋友聚会上相识,成了莫逆之交。2012年9月,拥有美国国籍的虹小姐向法院起诉,并出示一张她与康先生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借条。该借款载明:“兹有康先生向虹小姐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承诺于2012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全额归还。”但借条下半部分,有撕毁的痕迹。虹小姐诉称,2012年3月22日,经商的康先生向她提及,因投资某日本奢侈保健用品失利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现金使用,向她周转借款15万元,承诺于同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但康先生则逾期未还,还声称需等到他投资的公司股票挂牌后再说。
法庭上,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康先生则称,他俩并没有借款合意,认为虹小姐提供的借条是变造的,借条下半截已被虹小姐撕掉,撕掉部分是该借条形成的原因和付款条件。事实上形成借条的原因,是他与虹小姐曾有过一夜情的风流艳遇,事后谎称年龄小自己6岁的虹小姐告知自己称她怀孕了。基于自己敢于承担责任,故答应支付15万元作为虹小姐终止妊娠手术费,但条件是必须在虹小姐做完手术之后支付,而事实上对方未做过终止妊娠手术,故双方借条不成立。
法院认为,涉案借条虽有被撕毁的痕迹,但根据借条上载明的内容看,借款协议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并有双方的签名,借条内容完整。对于被撕毁的部分,虹小姐称该部分是空白的;而康先生则称,是该借条形成原因和付款条件。法院以为,如果借条中有约定债权人义务条款,应当制作成相应凭据交由债务人保管。现康先生称该借条尚有其他约定,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现有借条中清楚载明,“于2012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全额归还”。这显然与康先生的辩称尚有付款约定不符,遂法院判决康先生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