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智力残疾的大龄青年找对象确实存在困难,然而急躁草率地对待婚姻并不能给家庭带来幸福。1月3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闪婚的刘某与曾某最终闪离。
76年出生的刘某系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2012年初经他人介绍认识了71年出生的曾某,二人相识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当天,刘某父母给了曾某2万元,曾某便到刘某家居住。然而婚后仅几天,刘某及家人便与曾某产生了矛盾,曾某便离开刘某家。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由曾某返还彩礼2万元。法庭上,曾某称2万元是刘某父母赠与其买衣物、生活用品及给小孩看病的钱,不属于彩礼,因此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曾某相识、结婚时间很短,结婚登记后双方相处的时间亦极短,双方未建立真实感情。刘某请求离婚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的父母给付曾某2万元,具有明显的以结婚为条件而转移所有权的性质,是属于婚约彩礼性质的财产,非赠与行为,双方结婚后又未稳定连续地共同生活,因此曾某应适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与曾某离婚,并由曾某返还刘某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