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何流) 以介绍对象为名,索取介绍费,后介绍未成,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被告葛某某以婚姻介绍为名,以索取6000元介绍费为条件,把邻县的黄某介绍给原告程某某相识,后黄某和程某某并未结婚,程某某向葛某某讨要介绍费,葛某某以该费用已用作为程某某办事的支出为由,坚决不同意返还,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葛某某返还介绍费6000元。
舒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葛某某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所,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因此,被告葛某某以为原告介绍对象为名而收取原告6000元介绍费,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收利益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收取的6000元是为原告办事的各项支出,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