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一年,妻子却渐渐对婚姻生活感到厌倦,借回娘家之名出走,七年后,丈夫无奈起诉离婚。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张志东与被告王爱琴离婚;婚生次子小张由原告张志东抚养。
张志东与王爱琴从小相识,成年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9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2月生育长子,现已工作,2006年5月生育次子小张。本应是幸福的一家四口,却因王爱琴的离家出走,让这个家不再完整。
2008年2月,王爱琴对张志东称回娘家看望父母,然后就不知下落。后来,张志东在家中找到王爱琴留下的一封信,称自己对婚后生活逐渐感到厌倦,想离开这个家另行生活。张志东多方寻找未找到王爱琴的下落,王爱琴也一直未与他联系。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万般无奈的张志东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虽然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擅自离家外出一直不归,下落不明,致使双方分居生活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根据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有利孩子成长受教育的原则,婚生次子小张由原告张志东抚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