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自己和儿子办理北京市户口,蔡女士听从了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建议,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却没想到事后,王先生不仅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返还属于蔡女士的房屋。无奈之下,蔡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维权。
原告蔡女士诉称,2008年,蔡女士与王先生在网上相识相恋。2010年11月25日,蔡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密云某小区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76.86平方米。2011年1月19日,蔡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蔡女士自愿到密云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屋改为与王先生共同所有,并注明两人各占产权50%的份额。其后,蔡女士想给和前夫所生并由自己抚养的孩子小东(化名)办理北京户口,王先生遂提出建议:两人先办理“假离婚”,之后找熟人介绍,让蔡女士与有京籍户口的张先生办理结婚手续,通过此途径再给蔡女士和小东办理北京户口。2012年5月18日,蔡女士同意,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同日,蔡女士与王先生另签署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为避免张先生谋其财产,2012年7月5日,蔡女士配合王先生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人变更为王先生。
与此同时,2012年5月25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蔡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先生为蔡女士及小东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后蔡女士支付张先生费用4万元。但因政策限制,蔡女士及小东的户口并没有办下来。2014年1月21日,蔡女士与张先生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蔡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女士始终与王先生在上述房屋内共同生活。后因王先生不同意复婚,蔡女士与其发生争执,2014年1月19日,蔡女士因纠纷搬离上述房屋,王先生则一直居住上述房屋中。
2014年1月17日,蔡女士到密云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被王先生骗取诉争房产及部分现金。2014年7月1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王先生承认其主动向蔡女士提出给蔡女士及小东办理北京市户口,并承认与蔡女士协商为防止张先生争夺财产,建议王女士将诉争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待事情办完后,两人再复婚,并把诉争房产重新变为共有。2014年8月15日,密云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后蔡女士将王先生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房屋。
庭审中,王先生主张诉争房产系其与原告共同出资购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中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原登记在蔡女士个人名下,在两人登记结婚后,双方到建委把房屋变成了原被告共同所有,并约定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此为自愿且不违法,法院予以认定。后王先生主动向蔡女士提出给予蔡女士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与蔡女士协商为防止张先生争夺财产,建议蔡女士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王先生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故协议中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的约定并非蔡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蔡女士所有,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蔡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46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双方均未履行判决义务,两人分别向密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蔡女士名下并无存款,经过谈话蔡女士承认自己确实经济困难,根本拿不出46万元。同时,蔡女士提出因王先生尚有部分财物没有归还,其已再次起诉王先生索要财物。
经执行法官核实,蔡女士所说诉讼正在审理当中,为避免王先生擅自处分房产,2015年3月,执行法官将上述房屋查封,防止房屋被转让或抵押。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执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