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2次起诉闹离婚,诉称深受父母包办婚姻之害,与丈夫分居十载,并带女儿为其夫妻感情破裂主张作证,丈夫却拒绝出庭应诉,老太的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奇的离婚纠纷案,一审依法缺席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1954年3月出生的韩莲系该县某村农妇。原告韩莲诉称:1974年秋,经人介绍她与大6岁的村民杨凡相识,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二女一男,现均已成家。因夫妻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二人性格始终不和,非吵即闹。被告好吃懒做,家里啥活也不愿干,几乎都靠原告干。近十年来,夫妻始终分居生活,尤其严重的是儿子婚后,被告挑拨离间致母子、婆媳关系紧张,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原告去年2月起诉离婚,一月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去年10月底,韩莲超过半年法定期限后再诉,认为被告始终不知悔改,见着原告不是仇人胜似仇人,被告不准儿与儿媳及孙子、孙女见原告,充分说明二人间已无夫妻情份,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杨凡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1次,法院判不离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致使原告再次诉离。
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撤回对财产分割的诉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提供小女儿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婚后经常吵闹,约在2002年打架后分居至今已十余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由其女儿作证证实原、被告分居十余年,分居时间较长,且法院判不离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对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