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岁的魏大爷,经人介绍与五十三岁的郭阿姨相识。相处月余,两人便确立同居关系,两个月后,又迅速分开,并因同居期间的经济支出闹起了官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郭阿姨返还魏大爷人民币9万余元。这一场闪和闪离的“黄昏恋”,让原本平静温馨的“夕阳红”蒙上了一层阴影。
2010年9月,中年丧偶的魏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郭阿姨。两人一见如故,没几天,便确立了恋爱关系。10月28日,郭阿姨搬到魏大爷家中,开始了同居生活,俩人商定先共同生活一阵子再登记结婚,并约定将俩人的离退休金作为共同收入,共同使用。魏大爷替郭阿姨偿还了同居之前的3万元债务,并将自己的两个存折交给郭阿姨保管。同居不到两个月,因郭阿姨怀疑魏大爷用情不专,两人数次发生争吵。不得已,双方只好解除同居关系,郭阿姨将自己的财物从魏大爷家搬出。
结束同居关系后,魏大爷将郭阿姨诉至法院,称郭阿姨从他存折中取走11万余元,加上之前替她偿还的3万元,要求郭阿姨返还他14万余元。郭阿姨则辩称,那3万元系原告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取走的11万余元,有5万元用作共同生活消费,有票据为证,不应返还。经审理,因原告替被告偿还3万元债务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所谓的“赠与”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阿姨偿还魏大爷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