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郭海丽) 马某将自己注册登记的一年流水达百万的淘宝小店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女友蔡某,分手后却又更改店铺密码和支付宝密码。蔡某遂将前男友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店面的账号密码和支付宝密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红笛小屋”是马某2009年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小店,专门经营化妆品。转让淘宝网店“红笛小屋”时,马某和蔡某还一对情侣,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分手。
原告蔡某诉称:2012年6月,马某与蔡某签订了《红笛小屋淘宝店转让合同》,约定马某以人民币一元整的价格将淘宝网淘宝旺旺账号“红笛小屋”及其支付宝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蔡某。同日,马某将该淘宝账号和支付宝账户密码交付给蔡某,合同同时约定,马某不得再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淘宝网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有限公司索回密码或其他相关电子记录。谁知,2013年3月2日,马某违反约定,私自更改了店铺的密码和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导致蔡某不能经营该店铺。因此,蔡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交付账号密码和支付宝密码。
被告马某辩称:转让后,自己依照约定交付了账号和密码,但蔡某却迟迟没有交付1元的转让对价。马某称转让淘宝店是为了挽回和女友的感情,谁知转让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马某认为自己在财产和感情上都受到了欺骗。此外,马某还提出,依据淘宝网相关规则的规定,淘宝网账号认证的身份证是唯一并不能更改的,转让淘宝网店及所属账号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淘宝网规则,而且还是拿个人信用进行买卖,具有欺诈网上消费者的性质,破坏了淘宝网上店铺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马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马某并未到庭,其代理人当庭提起反诉。
在反诉状中,马某诉称:为挽回和女友的关系,自己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同意与蔡某签订合同,以极为低廉的价格1元钱转让“红笛小屋”网店。同时,转让合同约定,马某交付转让标的物、蔡某支付转让价的时间均为合同签订后1日内。自己依约交付了相关账号、密码等信息,蔡某取得相关账号、密码后实际开始经营淘宝网店,但此后却迟迟不支付转让对价,并断绝了和自己的一切联系。马某曾多次联系蔡某未果,无奈之下只好依约通过自助手段取回了相关账号密码。马某认为蔡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也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
由于被告马某的代理人当庭提出反诉,原告蔡某要求答辩期,法院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期另行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