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罗达) 前夫伪造无婚姻证明,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对这笔债务,离婚后女方是否有责任承担?昨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法院认定,虽夫妻已离婚,但这笔借款出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她认为前夫贷款与自己没关系
30岁的陈芳(化名)于2005年12月与一名江西人结婚,于2012年4月离婚。2011年12月,为了筹集药品销售所需的流动资金,陈芳的前夫王伟(化名)曾以个人名义向株洲某信用社借了一笔总计30万元的循环贷款。第一次贷款期限至2012年12月9日,同时双方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王提供自己的一套市价约6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
按照这家信用社的说法,合同到期后,王伟只付了部分利息,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大部分利息。更令他们感到意外的是,王伟在贷款前提供的一份无婚姻证明是伪造的。多次协调未果,信用社将王伟和陈芳告上法庭。
信用社与王伟就虚假婚姻关系争论时,坐在被告席上的陈芳也是一肚子的不满。她对法官说,她并不清楚前夫私自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事实,且其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后,达成各自债务各自偿还的离婚协议,抵押的房产也归前夫所有,此欠款与她没有任何关系。
法官判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伟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的时间,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未有特别约定,且陈芳不能证明信用社与前夫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于是判定陈芳与前夫一起承担向信用社归还欠款本息的责任。
法官还说,收到此判决后,陈芳也可依照其与王伟签订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不是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借款都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情况是双方签了婚前财产协议,也包括一方在借款时立据证明该笔钱由其个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把所借的款用于赌博或者其他不当用途”。
□延伸阅读
抵押的房产出租,债主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中,信用社还发现,王伟在借款后,已把用作抵押的房产出租给他人,签订的租期为10年。信用社主张对此房产有优先受偿权,此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认为,由于王伟欺骗了信用社,而信用社并不知道该房产属于王伟与陈芳共同拥有的事实,且抵押权自登记时已设立,应当认定信用社善意取得了抵押权。抵押合同系从合同,主合同系借款合同,信用社已经履行主合同的借款义务,就应当认定是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信用社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