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周淑芳)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现实中近亲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2014年8月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表兄妹结婚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原告刘小霞与被告王辉之间的婚姻无效。
在庭审中,原告刘小霞向法官陈述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婚姻经过。“我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我妈妈是他爸爸的亲妹妹,因为我妈妈嫁到外地,所以两家之间的来往比较少,我妈妈去世之前让我嫁给我表哥,我妈妈说自己要死了,放心不下我,希望我嫁给他,他是表哥会对我好,可以照顾我。当时我年纪小,什么都不懂,就听妈妈的话嫁给了大我十岁的表哥,在1992年8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的这么多年我们之间只有亲情,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他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发脾气,我们一说话就吵,以前我忍着,因为小孩小,现在孩子上了大学,我实在和他过不下去了,我一定要离婚。”
被告刘辉表示“自己与原告确实是表兄妹关系,婚后争吵是正常的,有时候自己在外面做事心情不好是会发脾气,但是也没有必要到要离婚的地步,为了孩子,我希望维持一个完整的家。”
经过庭审和庭后调查,原、被告之间的表兄妹关系得到了证实,法院依法变更本案的案由为婚姻无效纠纷,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