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因彩票中奖引发的特殊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妥善解决了夫妻家庭矛盾。
徐某与陈某2006年3月份登记结婚。2013年7月,徐民在东阳市一家彩票网点买了一注浙江福利彩票,中了500万元的大奖,税后得款400余万元。徐某瞒着妻子,于同年8月领取了奖金,并存入了建设银行。此后,徐民常常呼朋唤友,出入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并出手阔绰。待妻子陈某发现时,徐某账户内的钱只剩下180余万元。
陈某认为,徐某彩票中奖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和自己分享彩票收益,但是他却隐瞒事实,这种行为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将现存的180余万元奖金均判归自己所有。而此时的徐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自己只是一时糊涂,并没有真正想要转移、隐藏这笔钱,钱主要花在了请朋友吃饭、喝酒、唱歌、消费和外借了,夫妻之间感情基础仍在,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育一女,在2013年7月前感情尚可,应认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导致夫妻感情失和的主要原因是徐民中奖后隐瞒了中奖事实,并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现徐某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有强烈的和好意愿,法庭综合考虑,也望二人今后能共同经营家庭,遂认为夫妻感情尚可维系,不准双方离婚。但徐某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对现存的180余万元进行分割,并对陈某多分、徐某少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