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如果到了无法相容的地步,多半会选择离婚。离婚协议一般被认为是双方离婚选择的最理智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好聚好散的结局也常常伴随着众多交恶的因素。因“协议书”引发的遗留问题,往往把和平分手演变成一场官司。
近日,慈溪法院调解了一起由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
离婚时约定
丈夫补偿妻子一百万元
阿红和阿杰(化名)都是慈溪本地人。十几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2003年5月登记结婚。
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随着时间慢慢推移,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对对方产生抱怨,争吵渐渐多了起来。
2012年4月,这段婚姻走到终点,双方都不愿意再走下去,协议离婚。他们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上面写着,离婚原因是“感情不和”,还约定“阿杰补偿阿红100万元,每年支付2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离婚后,眼看第一年付款的日子到了,阿杰却像全然忘了这件事。阿红多次向他讨要,这第一年的“补偿款”25万元,他既不愿意付钱,更懒得搭理阿红。
碰了几鼻子灰后,阿红干脆撕破脸,将阿杰告上法庭。
今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人财两空
前妻怒告前夫
庭审时,法官问阿杰,为什么不支付约定的款项时,阿杰耸耸肩:“当时想着只要离婚就好了,离婚协议是随便写写的,没想过真的要付那么多。”
阿红斜着瞟了前夫一眼,也跟着耸了耸肩,鼻子里发出“嗤”的一声,撇开头去。
一个“随便”和一个“没想到”,让法官与旁听人员都汗颜:成年人怎么会作出如此不负责任的承诺。法官告诉阿杰,选择离婚应该慎重,而对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更应该慎重对待,当他写下那一纸协议时,就应该明白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约定既然不是阿杰真实意思的表达,离婚也并不是他造成的过错,无故约定阿杰“补偿”阿红100万元,也于理不合。近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今年9月31日前,阿杰支付阿红当年的补偿款25万元,剩余75万元不再支付。
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是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的。只有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