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安徽马鞍山市的周先生家突然来了一位6岁的小女孩,声称周先生就是她的父亲,要周先生承担其抚养义务。满腹狐疑的周先生断然拒绝,小姑娘无奈之下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做亲子鉴定。近日,拒不做亲子鉴定的周先生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小女孩承担抚养义务。
2003年9月,马鞍山市的周先生认识了本市的女青年李小姐。2004年7月,俩人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丽丽(化名)。三人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周先生便离开李小姐、丽丽母女,未再尽扶养义务。由于李小姐母女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难以维持,多次要求周先生给付丽丽抚养费,但周先生以丽丽不是其亲生为由拒付。今年2月,丽丽在母亲的带领下,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周先生是他的生身父亲。庭审中,周先生虽同意鉴定,但拒不提供亲子鉴定血样,致鉴定无法完成。
法院审理认为,丽丽系周先生与李小姐同居生活期间所生之女,现周先生否认丽丽为其亲生,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对于丽丽是否为周先生亲生这一事实的争议,周先生同样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不是丽丽的亲生父亲。但周先生拒不配合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此,依法推定周先生与丽丽间存在亲子关系,周先生应当对丽丽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