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海沧法院第7法庭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
之所以特殊,
是因为:
1.这场庭审没有被告;
2.厦门从没出现过此类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卢某彬,男,1922年11月30日出生,系海沧区某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卢某彬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2007年11月11日,卢某彬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卢某彬的父亲于1924年病故,母亲于1938年病故,哥哥于1953年病故,无其他继承人。
卢某衍,系卢某彬的侄子。卢某彬退休后由卢某衍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卢某彬病逝后,丧事亦由卢某衍操办,卢某衍为其购买墓地花费68000元等。
2015年6月25日,卢某衍收到卢某彬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某彬有一笔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97500元,已存入卢某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卢某衍遂向海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卢某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项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因卢某衍为卢某彬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请求判令上述款项归卢某衍所有。
关于继承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有人继承的遗产处理
有人继承遗产,谁来继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若无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3.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4.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
案件中,卢某彬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卢某彬去世后未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去世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
虽然叔侄关系本在中国传统社会被认为是血缘非常近的亲属关系,但从法律上讲侄子并不是叔叔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当侄子过继给了叔叔,与叔叔形成了抚养关系才有继承权,因此,卢某彬无法定继承人。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院这样判
卢某彬遗留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处设立的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卢某衍所有。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
本案的审判员罗小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我国传统习俗中,未生育子女的叔叔伯父,通常由侄子进行赡养,并对其养老送终,这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所遵从的伦理要求。法律上对侄子没有规定赡养义务,亦未赋予侄子对叔伯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作‘一刀切’式的简单规范,再精密细致的国家法也无法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涵盖,无法对千变万化的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给予精确的规定。” 因此法律存在着真空区域。而善良的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我们将善良风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就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缺失,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本案通过判决对叔叔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侄子有权取得叔叔的遗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遵从这一良好的风俗习惯,促使善良风俗发扬光大。本案的裁判结果正是对善良风俗习惯作出的积极评价和回应。
吴丽芬专委指出:
1、该案的审理厘清了无主财产认定与遗产处置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认定了财产无主,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遗产进行了合理的处置,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各种社会利益得到适当的平衡。
2、该案的审理很好地运用了公序良俗,通过判决对无法定继承人的公民进行扶养、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有权取得遗产,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类似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以及自身无法生育导致的无子女家庭的老人的赡养帮扶中来,促使善良风俗发扬光大。
同时,罗小茜法官也建议: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一是及时立下遗嘱;
二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
其实,年迈老人在身体尚健康时,
如能立个遗嘱,能省事很多。
否则,
有时给子女会造成更大的麻烦。
素材提供:罗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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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