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靓颖母亲发公开信斥责即将和女儿大婚的冯柯,这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及热议,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不停的有新的爆料传出。10月10日下午,冯柯更是发长文进行回复,其中冯柯还进行了六点解释。在此,对冯柯涉及到的有关财产解释进行解读如下:
“二、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三、依然是关于财产问题。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份遗嘱原本是属于绝密文件,但靓颖妈妈于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险柜里看到这份文件,靓颖本人当时共同见证。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五、关于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从少城时代注册成立之日起,我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靓颖是公司的最重要艺人,我们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之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我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点是冯柯所做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解释,乍一看其中有“律师事务所公证”、“财产公证”、“意外身故遗嘱”、“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貌似体现冯柯对张靓颖满满地爱,但从法律角度细细分析实则不然,这里面仍然充满变数。从情感角度我个人相信冯柯对张靓颖的爱,但从法律角度上看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则未必能够确定无疑地保障张靓颖的财产权益。
1、“律师事务所公证”?
从冯柯所附的图片显示这是一份“律师见证书”,故冯柯与张靓颖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所做内容并不能称之为“公证”,正确称法应该为“律师见证”。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出具公证文件的相关资质,能够出具公证文件的仅为公证处。实务中,公证与律师见证之证明力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正如律师见证书所表述“我们出具本见证书时假设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我们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作出法律判断。”换言之,律师见证仅是对双方签订《财产协议书》之过程进行见证,其对该协议的合法性并未予以审查。公证与律师见证,都是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相对而言律师见证的效力相对没有公证的效力高。
在此,关于冯柯公布的此份律师见证书的真实性不予考虑,假设其系真实的情况,笔者认为此份律师见证书还是比较粗糙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通过财产协议将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安排确实是能防患于未然,但细看该份财产协议,其涉及到财产时均采用“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汽车”等模糊字眼,自始自终未列财产清单,究竟房产有几套?坐落于何处?银行存款有多少?具体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股票开户的证券公司?犹记得,前阵子王宝强事件发生后,新闻便有报道王宝强曾至多个银行查询自己是否有开户,先不说该报道是否真实,至少从某一层面上可以说明即便书面约定所有财产均归一方,但若另一方没有掌握相关具体财产信息,最终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比较棘手的。
2、关于房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或婚后,双方可以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归属作出约定,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可以撤销此项赠与。虽然冯柯签订财产协议表示其婚前财产归其与张靓颖共同所有,但若没有进行公证且未进行过户登记,冯柯还是随时可撤销的,正如冯柯在微博所声明:“我冯柯愿意把我名下所有财产转到靓颖名下。”但这仅仅是一个男人的承诺,若涉及到财产系房产而未进行公证或过户,若其反悔便丝毫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纯属安慰剂而。
3、遗 嘱 问 题
冯柯写道:“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故遗嘱人身前可以立多份遗嘱,故谁能又保证冯柯的上述《意外身故遗嘱》是唯一的或者是最后一份遗嘱呢?这个谜底或许只有等到冯柯百年之后才会揭晓。
4、关于股权变更
笔者查阅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实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4日前的股东确实系张靓颖、张桂英、冯柯三人,而2014年11月24日股权变更后股东便只为张靓颖、冯柯二人。另从系统上可知: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张靓颖母亲在公开信中称:“直到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全部违法剥夺。这一系列的变更都是在我和靓颖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我和靓颖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对此,冯柯的解释是:“我理解的是,无论我们分别占多少,只是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本质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姑且不论是否系为了经营和融资需要,也不去衡量通过股权变更后谁的比例更大,也不追究三位股东当时是否均有出资到位。笔者只是好奇:张靓颖母亲在没有得到通知并且亲自签署任何文件协议的情况下冯柯是如何进行股权变更的?关于股权变更一事,张靓颖母亲已于9月30日上午向北京朝阳法院递交起诉书,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起诉“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公司法人冯柯。究竟冯柯是否违法变更工商登记,相信随着案件的审理,事情的来龙去脉必将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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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律师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