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光
– – – – – – – – – – – – – – – – – – –
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社会广泛议论,从城市到乡村,普通百姓和专家学者众说纷纭。深叹一石果能激起千层浪,更望有权解释者慎之又慎。和谐是婚姻永恒的旋律和价值,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理应得到彰显而不是搁置或抛弃。
解释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房子婚前谁买婚后就归谁;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归个人等等。固然,司法解释是对《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上位法的细化与落实,并且“学习国际惯例强调个人财产保护”的方向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婚姻的和谐是世界各国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家之不行,国难得安”,“正家而天下定矣”。
婚姻家庭的和谐要求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婚姻的特殊性,“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责任”;家和万事兴,应当多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考虑,注意平衡婚姻稳定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过多地采用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法则处理婚姻关系;把夫妻的财产利益进行冰冷细微地析解,就极易加剧损害婚姻家庭业已不足的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基础功能。而且,强权背景下的弱权保护,男权背景下的女权保护,夫权背景下的妻权保护,这本身就是一种真正的和谐。国际上的例子也多如此,如在日本离婚时女方有时可以获得70%的房产,加拿大法院曾判决离婚时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美国重量级拳王泰森同第一任妻子离婚时,就被分掉300万美元和几处豪宅,同第二任妻子离婚时,被分掉650万美元和价值875万美元的别墅;著名婚姻法学家巫昌祯也认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算共同财产”。这些都体现出处理婚姻关系是应当突出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尤其善待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和谐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否则当“老公成为房东”,当“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当“最大的敌人就是你枕边的那个人”的时候,构建平等、互助、协调、均衡、有序的和谐社会将会遭受前功尽弃的挫折。
“婚姻不是目的性利益关系”,婚姻的社会本质也未因科技的发展而从根本上动摇,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依然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属性;在和谐的视野中,以感情为基础、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者以及利他的价值取向,理应在转型期的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婚姻立法中继续得到应有的肯定。
(作者系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