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某、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诉称家庭生活困难,因与被告曾某某结婚花费数额巨大,且被告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原告与俩被告于2012年10月29日协商后签订协议书,约定结婚的费用50000元由被告曾某某退还,同时约定被告蔡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霞浦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6月23日经霞浦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与两被告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偿还彩礼50000元。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给付的彩礼及是否有部分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归还五万彩礼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霞浦法院审理后,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某某、蔡某某自愿返还原告陈某彩礼32000元,该款分两次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