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与儿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被法院判决离婚还处于上诉期间,身为父亲就到法院状告儿子、儿媳二人所住房屋应归原告自己一人所有。2012年11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父子状告儿子、儿媳妇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且原告主张是确权关系,故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老盛系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新华村人,与被告盛某系父子关系,被告盛某与被告金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2月23日老盛在案外人王某处以86000元的价格购得杨某名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家属楼一栋楼房。2006年4月28日盛某与其父老盛签订一份借据,约定内容为:盛某借老盛86000元购买人民银行家属楼2单元602室,此款分期分批偿还,如不能还清此楼归老盛所有。2006年12月18日杨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被告盛某名下。2012年初,儿子盛某和儿媳妇金某因感情不和闹起离婚,并诉到法院,被法院判决离婚。宣判后,被告盛某提起上诉。上诉后,身为父亲的老盛以儿子和儿媳妇未经其同意私自将房屋过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家属楼的一栋楼房归原告所有。
在诉讼中,被告盛某对其父亲主张无异议,被告金某则认为原告所诉不实,争议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此栋楼房购房款原告只拿了2万元,其余房款66000元都是其母亲徐某出的。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老盛2006年2月23日与王某签订的售楼协议的真实性原、被告均无异议。该协议能够证实杨某名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大庆支行家属楼楼房一栋系原告老盛以86000元的价格购买,虽被告金某辩称其母亲徐某出资660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争议房屋系原告购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2006年4月28日被告盛某为原告老盛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2006年4月28日老盛已将争议房屋以8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盛某(借据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并且房屋已经在2006年12月18日过户到被告盛某名下并居住至今,原告老盛与被告盛某之间应为借贷关系(原告称被告没有给付房款),现原告老盛有权要求被告盛某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争议房屋原告已不享有所有权,故原告主张争议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