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网络上邂逅了成熟体贴的男子王先生,同居生子后才发现王先生已经结婚。无奈分手后,刘女士无力抚养孩子,便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由于王先生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刘女士称,三年前自己与王先生在网络上相识,当时自己并不知道王先生事实上已经结婚了,一年后刘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在孩子该上幼儿园了,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负担孩子所有的开销。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院,请求法院能够判决被告一次性付清孩子从出生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全部抚养费。
庭审中,王先生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并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同时,王先生提出刘女士曾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在接受了自己给付的五万元钱之后撤诉,并出具书面的承诺,表示孩子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任何费用均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刘女士于日后不得向王先生要求任何权利,也不得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确如双方所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成年人,在法庭决定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情况下,自愿给付刘女士五万元,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了对“其与刘女士曾发生过性关系并可能导致其怀孕”之事实的自认。王先生拒绝接受亲子鉴定,否认亲子关系,却又不能提供证据否认此关系的存在,故法院依法推定王先生系原告的生父。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此权利并不得被侵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故王先生要求刘女士所做的承诺并不得免去王先生所应担负的法定义务。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王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